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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
添加时间:2016年05月16日     阅读: 3361 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医改函〔2016〕1号

 

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深化综合医改试点成效,结合各省(区、市)制定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的情况,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2015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对全局的示范带头作用凸显,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以省域为单位推进综合改革,对于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推动落实的有力抓手。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医改工作从试点探索、单项突破逐步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推进。 
二、突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各试点省份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省的改革经验,坚持目标和问题双导向,以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党和政府得民心为标准,紧紧围绕事关医改全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亟需探索突破的改革“硬骨头”,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集中力量攻坚突破。要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整体配套推进医改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对于国家层面明确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要坚决推进,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对于暂时条件不成熟、把握不准的问题,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三、抓好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综合医改试点负主要责任,尽快在全省启动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综合医改试点总体方案要求,统筹谋划、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改革措施的衔接。要紧扣改革目标,对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实化和年度分解,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提高综合医改方案执行力。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动态监测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强化对试点效果的考核评估,建立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和问责机制。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加大改革试点正面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各方预期,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医改办要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与试点省份上下贯通、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改咨询专家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法,指导地方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大政策、技术支持和指导力度,鼓励试点省份先行先试,给予更大改革空间。各试点省份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重要事项及时报国务院医改办。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 
(国家卫生计生委代章)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