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无偿献血表彰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现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单位、个人、省(市)和部队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年度
2014-2015年度。
二、统计报送表彰奖项及条件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
1.用于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奖项包括金奖(献血40次及以上)、银奖(献血30次及以上,少于40次)和铜奖(献血20次及以上,少于30次)。
2.献血量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3.此前的金奖获得者,献血次数自上一次获得金奖时统计的第40次献血日期起重新计算(不含第40次);获得其他奖项者,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省(区、市)择优推荐,单位奖名额不超过10个,个人奖和特别奖名额各不超过5个。军队和武警部队单位奖总名额不超过20个,个人奖和特别奖总名额各不超过10个,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或设区的市(含直辖市所属地级建制的区县)。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用于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
三、统计报送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奖项的条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统计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
(三)报送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结合的方式。
1.电子文件报送要求:
各地、各单位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无偿献血表彰申报信息系统”,将电子数据分别上传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chenbin@nhfpc.gov.cn 。
2.纸质文件报送要求:
(1)“无偿献血奉献奖”:申报单位填写“无偿献血奉献奖”申报表(表1-1);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收集、统计、初审后形成汇总表(表1-2)。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汇总表应加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公章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始申报表留档备查。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铜奖,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资料审核和奖项表彰,并将表彰名单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2)“无偿献血促进奖”申报表(表2-1、2-2、2-3)、“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申报表(表3)、“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申报表(表4)分别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各1份。
(3)“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申报表(表6)直接报送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四)军队相关的各类奖项申报表纸质文件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公章,电子文件以excel格式统一上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五)对在不同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申报有关奖项的,受理该献血者申报的部门应当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将其在本地区以外的献血记录复印留档,避免遗漏。
(六)受理奖项申报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陈斌
联系电话:010-68792735
传真:010-68792734
电子邮箱: chenbin@nhf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编:100810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联系人: 曹橙
联系电话:010-64025130
传真:010-6402513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邮编:100007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系人: 李芳
联系电话:010-66886586
传真:010-66886546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甲3号 邮编:100842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联系人:张雷
联系电话:010-65590010
传真:010-6559448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100010
附件:1.“无偿献血奉献奖”.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3月17日